姨妈来了
2020-02-15 09:14 来源:密山养生网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专家: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
据悉,2013年9月,一个经期管理软件基于1000万用户样本数据,发布了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中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也就是说,每10名女性中,约有4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产科王欣主任医生介绍,女性因为痛经来开病假证明的,真的很少见。她分析说,一般来说,如果是原发性的痛经,主要以未婚女性比较常见。如果是继发性的痛经,那么这些女性可能就是因为患上了子宫内膜异位症或者子宫肌腺症等原因,所以才会导致痛经现象。
但从临床来看,因为原发性痛经来看门诊的患者真的不多见。因为女性在青春期就开始来月经,虽然有痛苦,但她们可能会通过吃一些止痛药,或者调整睡眠,做一些心理方面的安慰和指导等。
另外,王欣主任认为,有些女性可能因为难为情或者保护隐私等多方面考虑,宁愿忍着也不会来开证明。
分析:压力会让女性想休而不敢休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南京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胡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很大,很多女性即使想休痛经假,但是也有一种压力推着你根本不敢休,也不愿休。因为即使你休假了,你手头的活儿还得自己做完,即使你休假了,手机接个不停,工作接连不断,可能也无法真正做到放假。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旦写进了法律法规中了,一般来说,就很少有管理者会明目张胆地禁止女员工休痛经假。但是即使不会明确拒绝休假申请,但如果从资本管理的角度来看,如果在同酬的情况下,不能同工,那么在今后挑选员工,甚至是挑选员工性别的时候,可能就会有所倾向。
但与此同时,胡晓翔也坦言,目前社会越发文明,正视女性与男性的不同,合理地落实这样基本的保护制度,也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和象征。
法律:国家政策中并未找到“痛经假”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1989年2月19日苏政发〔1989〕24号文印发《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在该文件中有如下内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可是,当记者登录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在该网站上,记者找到了一份由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在这份最新的文件中,记者并没有发现以上有关女职工“月经”期间,可以进行公假的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在该份文件的最下方标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真释律师事务所徐龙才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政策法规,一般是以国家制定的政策为主基调,地方政府可以对国家制定的政策进行相应的解读,但大方向大原则是不能相违背的。因此,这也就意味着,之前江苏省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也与国家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一起废止。
而目前,江苏省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这一块的法律法规没有最新的规定和解释。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你还有这些也需要知道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北京德胜门中医院电话
产后感染多久能好